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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跨境电商涉税指导意见解读:增值税、所得税口径重点一、 增值税口径 关于“如果跨境电商企业没有体现在报关单上,也没有办理委托代理证明,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的销售收入是否需按国内销售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这是很多卖家关切的问题,近期根据客户反馈以及多方的核实,税务部门正根据税总跨境电商涉税的初步口径,辅导企业进行无报关单增值税申报工作,核心重点如下: (1)单店通过 9610/9810 报关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 / 退增值税; (2)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可用 0110 集中报关出口到香港公司 案例展示 例如:境内 A 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子公司 B,B 公司控制境内店铺 C、D 两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在货物出口环节,由 A 公司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境外 B 公司,C、D 不体现在报关单上。针对该笔业务,由 A 公司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相关增值税申报,并按规定适用出口退税、免税、征税政策;C、D 两家店铺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 B 公司的货物,不属于 “在境内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没有合规报关的企业,尤其是Q3、Q4没有报关的企业,视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企业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免税待遇。
二、所得税口径 要先明确:谁是纳税主体?根据最新指引,选择纳税主体主要分成两种情况, (1)走单店模式的,则以店铺公司为申报主体。 (2)走归集模式的,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核算成本,并将成本费用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各店铺主体根据分摊成本,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怎么申报? 2025年可选征收方式, 2026年全面查账 针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定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最新指引允许适应核定征收的情况 店铺主体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成本核算不清晰,指导的口径是:2025年前三季度按2%应税所得率征收,第四季度按4% 应税所得率征收(注:具体适用比例以当地主管税务专管员的最终沟通意见为准)。 怎么理解应税所得率和所得税之间的关系?我们简单举一个示例: 前三季度(2%应税所得率):某跨境电商企业,前三季度跨境零售出口收入1000万元,无其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2%=20万元;如果企业为小微企业,则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20万×5%=1万元。如果是非小微企业,则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20万×25%=5万元。至于4%应税所得率的情况,卖家朋友可以自行根据以上逻辑计算。
最新指引允许适应核定征收的情况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或企业选择查账征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店铺主体能独立、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或者征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店铺主体按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下,相信大部分卖家没有做好合规的准备,Q3、Q4还没有取得发票,也不必过于紧张,目前广州、杭州等地的客户反馈,当地税务部门正在指引企业收集报关单、订舱单、库存报告的成本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同一企业下设多家店铺、并由该企业统一财务核算的(也就是归集模式,通常是指赛维模式)。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运营主体(赛维模式下的利润主体)统一核算并足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可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并还原至店铺主体。各店铺主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的所得税,与分摊前相比,整体没有少缴税款的,可暂不进行追溯调整及重新申报。 |